恩施州电力总公司220 千伏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恩施州电力总公司作为恩施州 220 千伏电网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按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凡 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工程建设“五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州总公司承担全州 220 千伏电网项目的建设任务,以满足州网内按国家规定程序核准建设的电源项目电力可靠送出和电网自身稳定运行要求
为建设坚强的恩施电网,进一步加强 220 千伏电网建设管理,提高电网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恩施州电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州总公司为项目法人的 220 千伏电网建设项目,其它电网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三条 220 千伏电网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复后,由州总公司招标确定工程设计单位
各设计投标单位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按限额设计原则编制投标文件
州总公司根据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拟定的设计技术方案、投标报价及设计取费等综合因素,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四条 设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根据中标设计方案及报价进行限额设计
工程的初步设计应严格根据《变电所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J—1994)和《架空送电线路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LJ—1995),全面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实际”的电力建设原则,大力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标准
初步设计凡是与设计中标方案和报价有出入的,设计单位必须提出书面说明
工程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投标报价限额
第五条 工程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并按规定的数量提交州总公司,由州总公司报省电力公司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 初步设计审查完毕,省公司将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文件底稿复印件提供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进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