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院可行性讨论报告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24—07-18 浏览:74【引言】 疗养院提供物理治疗(如水疗,光疗),并配合饮食、体操等疗法以帮助病人恢复健康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 1994 年 2 月 26 日发布的第 149 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 1994年 8 月 29 日发布的第 35 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共有 12 个类别,疗养院属于第 4 类.因此,严格地说疗养院应属于医疗机构,而并非属于医院,它们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医院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医院的服务对象是病人和特别的社会人群,通过医务人员应用医学科学技术作为服务的主要手段,诊治病人,照护病人,为病人提供综合服务。而疗养院则是运用疗养因子为基础的,在规定的生活制度下专门为增强体制、疾病疗养、康复疗养和健康疗养而设立在疗养地(区)的医疗机构。 疗养院既不同于以治疗为主的医院,也不同以康复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康复医院,它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防病治病作用的自然疗养因子;二是具有优美的景观和宁静的环境;三是在上述两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收治疗养员所必需的科学疗养制度,并付诸实施。 收治疗养员并没有绝对的界线,但是一般认为下列人员不宜收治:①一切传染病患者,尤其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必须作疫情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人,以及这些传染病人虽经治疗临床症状已消逝但仍未满隔离观察期限者;②一切急性病、发热、有出血倾向和恶性贫血者;③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例如Ⅲ度以上心功能不全者、高血压Ⅲ期、肾病综合征、红斑狼疮急性期、肝功能明显损害者;④精神病发作期失去行为自控者;⑤严重残疾者,例如高位截瘫等生活不能自理者。【目录】第一部分 疗养院项目总论 总论作为可行性讨论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讨论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讨论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讨论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疗养院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承办单位 (三)可行性讨论工作承担单位 (四)项目可行性讨论依据 本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编制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4)20 号 ; 4.《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2024 版》; 5.《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二个五年进展规划》; 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