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制度一、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1)、蚊;(2)蝇;(3)蟑螂;(4)鼠;(5)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加相结合,搞好局机关、各下属单位卫生,并鼓舞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实行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开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六、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鼓舞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七、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要有必要的病媒生物防治设施(有毒饵盒、鼠夹、防鼠网、纱门纱窗、灭蝇灯等),对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要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第三条 各级爱卫会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本级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第四条 县(区)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加相结合、鼓舞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实行有效措施,控制病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