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租赁协议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 20 及 20 年短租甲方汽车服务事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短租车辆服务的定义及说明:1
乙方短租甲方车辆及其驾驶员服务,用于乙方指定并认可目的地的车辆服务
甲方提供乙方短租车辆服务费用价格包含驾驶员服务费及燃油费,因客户需要所发生的停车费、道路通行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短租乙方车辆及其驾驶员服务的费用计算标准根据当地短租车标准计价费用执行
乙方短租甲方车辆及其驾驶员服务为当日返回市内的车辆服务,因客户需要或其他原因无法当日返回市内需要在外地住宿的,乙方需承担甲方驾驶员的食宿或 200 元/夜标准的食宿费用
短租车辆产权为甲方所有,驾驶员的隶属关系在甲方,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甲方驾驶员负责
第二条 短租车辆服务执行流程:1
甲方根据乙方的《机动用车确认单》,安排所指定的车型及预订车辆数
甲方确保乙方的《机动用车确认单》所指定的车型及车辆数
乙方如需增加车型及车辆数,需提前 1 个工作日向甲方预订,并按当期甲方报价执行
乙方用车人员在用车过程中如需增加行程和用车天数,必须与甲方进行沟通,如甲方经核实后确认回复,乙方用车人员在用车结束后在甲方出具的《机动路单》上对行程、营运小时数进行确认,并在客户签字栏内签字确认
甲方根据乙方用车人员签字确认的《机动路单》作为向乙方结算短租车辆服务费用的依据
第三条 短租车辆服务费用计算及支付1
短租车辆服务费用按月结算,费用结算标准根据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向乙方负责人员出具上月乙方短租车辆服务用车清单,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甲方在每月的第六个工作日开出上月短租车辆服务费发票交乙方,乙方在 7 日内以现金/支票/贷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