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应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的建议4.1 构建良好的海外并购国内法律制度环境4.1.1 构建海外并购法律制度的框架设计4.1.1.1 国际上海外并购法律制度的借鉴从国际层面来看,针对企业海外并购相关的法律制度,一般有两种立法思路。一种就海外投资制定相关基本法予以法律指引。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与地区,都已通过立法手段来保护和支持本国(地区)的对外投资。1比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进行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国家2;韩国在推行鼓励企业海外投资政策不久,就制定了几部海外投资促进法,作为鼓励、保护和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基本法。3而另一种立法思路则是奉行投资自由化,不就对外投资进行专门立法。这种做法的理由在于东道国对于海外投资的交易行为享有属地管辖权,除了少数可能涉及本国安全(经济安全或国家安全)、市场竞争等问题外,交易行为基本不在本国法律监管范围内,因此,客观上并不需要建立一部面面俱到的海外并购法律。44.1.1.2 我国海外并购法律制度的立法选择鉴于我国当前没有一部基本法层面的有关海外投资的法律,多数学者认为应制定一部《海外投资基本法》5,就海外投资促进、项目管理及海外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供统一的指导。而我国现在海外投资迅猛发展的现状客观上也产生了制定海外投资基本法律的现实需要。但是,除制定统一的《海外投资基本法》之外,也有另一条道路可走,即以制定和完善单行法律的方式填补目前存在的海外投资法律空白,待时机成熟之后,再制定一部法律层级较高的基本法。这种立法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海外投资立法涉及内容较为繁杂,牵涉的部门较多,短期内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有一定困难;另一方面,“先单行法后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我国海外投资无法可依的现状,也有利于不断积累立法经验,制定出高质量的海外投资基本法。逐步形成以《海外投资基本法》为统筹,其他海外投资促进法、海外投资管理法以及海外投资者保护法律等单行法律为重点,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衔接,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相互补充的完备相近的法律体系。4.1.2 构建海外并购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4.1.2.1 促进为主,监管为辅的指导原则我国海外并购立法的核心应是“促进”,也就是说,立法工作应以鼓励和1 沈四宝、伏军:《构建我国境外投资促进立法的若干思考》,载《法学家》2006 年第 4 期,第 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