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现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现金支出管理第四条现金使用范围1、员工绩效工资、季度兑现、津补贴、奖金、医药费和其他人工性支出。2、差旅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3、司机的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行车费等。4、食堂备用金。5、维修费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及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开支。第五条现金使用限额为 1000 元,超过限额的,原则上应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等方式支付。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第六条库存现金实行库存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 3000 元。第七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第八条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计划部的保险柜内。第四章现金出纳职责第九条出纳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每日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每月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十一条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第十二条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第十三条作废的原始凭证须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存。第十四条出纳收到业务单位或个人交纳的现金,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或“财务专用章”。第十五条不得坐支现金。公司支付现金,只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第十六条不准挪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第十七条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套取库存现金。第十八条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每月 15 日、30 日编写《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条现金出纳相关业务需由银行会计复核。第五章现金支付业务办理第二十一条现金支付须有完整的支付手续,由经办人填写相关单据,经财务计划部门出纳人员审核后,按如下流程签字:本部门主任、归口部门负责人、主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