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机】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对 PSC 检查要点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
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
国际上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三个指标来评定,其标准为:生化耗氧量力 50mg/l;悬浮固体量力 50mg/l;大肠杆菌》250mg/100m1
如何保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满足以上标准,是船舶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 PSC 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经常检查的项目
法律依据 MARPOL73/78 公约附则 W——《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 2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 200 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 10 人以上的新船
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 10 年以后适用
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第八条规定:(1)除本附则第九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但下列情况除外:(1
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 4 海浬以外,排放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设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 12 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柜中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小于 4 节的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排放
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
且此装置经主管机关验证符合 IMO 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 ISPP 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
(c)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水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