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轨道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法律规范为切实加强轨道提升运输基础工作,提高运输装备和管理水平,保障矿井运输安全、优质、高效
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全矿井轨道运输系统、架空乘人装置系统、单轨吊运输系统、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
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仔细贯彻执行“采、掘、运并举,综合治理,系统配套”的方针
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落后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自动化、管理科学化、本质安全化方向进展
第 2 条 建立和完善运输管理体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网络
各矿由生产副矿长全面分管运输工作,设一名副总工程师主抓运输工作
各矿根据实际情况配足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矿井提升运输工作
各单位安全监察处要明确一名副处长分管运输安全工作,每班不少于两名运输安监员负责主要运输线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地点安监员的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抓好运输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现场的落实,并突出抓好人的行为;二是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运输专业管理人员重点负责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全面技术管理工作;掘进专业负责人负责掘进运输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工作,是掘进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其它专业领导负责本专业运输工作的现场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实现运输管理的齐抓共管
建立运输管理网络图,明确各单位运输管理人员,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对运输方面有明确的要求
分管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运输副总工程师每周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总结部署运输工作
第 3 条 运输工区要配备技术人员,负责抓好本工区的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各掘进工区必须明确一名区队管理人员分管提升运输工作
第 4 条 各矿要每月对主巷,每旬对采区运输质量标准化和人车斜巷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每月一次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必须与区队经济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