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3.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洁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4.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5.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宽度不应超过 1m。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6.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①120mm 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②过梁上与过梁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③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④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 300mm,其他砌体 200mm 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 600mm,其他砌体 450mm 范围内;⑤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0mm 范围内;⑥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⑦轻质墙体;⑧夹心复合墙外叶墙。7.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8.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 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9.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A、B、C),配筋砌体不得为 C级施工。10.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假如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11.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实行临时支撑措施。12.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 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 1.2m.13.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划分:①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②不超过 250m³ 砌体;③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工程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14.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法律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 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 1.5 倍。15.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