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一、报到制度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 7 日内或自出监之日 7 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法律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二、监护制度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 20 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1.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3)同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2.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别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三、走访制度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走访的具体要求是:(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别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四、迁居制度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迁居的程序和要求:(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别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2)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3)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