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所有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闽人调[1992]24 号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在保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维护专业人员在一定条件下选择职业的权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辞职,是指专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现职事辞去公职。 第三条 中小学教职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舞和支持人才到老、少、边、岛、穷地区和重点科研单位(项目)及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工作。 第五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机构)备案。 第六条 下列人员辞职,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一)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业务骨干和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专业人员; (二) 在老、少、边、岛、穷地区工作的; (三) 从事特别专业、特别岗位工作的; (四) 从事或曾从事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之内的; (五) 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按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 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情况的. 上述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答复,三个月期不答复的可视为同意,并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否则,由仲裁机关裁决.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特别专业、特别岗位,由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专业人员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的,其辞职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没有聘用合同或协议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辞职人员属单位出资培训的,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 20%的比例计算。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辞职的专业人员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按《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闽政[1990]49 号)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