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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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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2024-09—26 庐州判官 法律读库作者:庐州判官。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先看一个典型的执行异议案件:2024 年,王某与林某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后,申请保全了林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后法院判决林某偿还王某 5000 万元。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钟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与林某已于 1996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林某所欠债务系在离婚后产生,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 ,被保全的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多年来一直由其占有和居住,只是由于政策原因一直未能过户,故请求执行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这个执行案件非常典型,将案件事实抽象以后就是: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有房产归另一方所有,但因故未能在离婚后及时过户,后来一方因欠债被法院查封了其名下的该房产,另一方作为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此时,要不要保护案外人权益?在什么情况下保护?排除执行的法理依据又在哪里?应该说,这种类型的案件共性很强,其裁判结论及裁判理由具有较大的普适性,但实践中的做法,却似乎并不统一。比如,有的法院是支持案外人异议的,有的法院则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异议无法条依据为由,径直驳回。而且,在执行异议制度确立后,近年该类案件有增多的趋势,故值得引起重视和仔细讨论。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案件的处理,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完全靠法官对案件的把握能力,靠法官解释、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这类案件如何说理,如何在两个平等的债权之间通过说理支持其中的一方,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我注意到,人民法院报曾在 2024 年,刊登了一文《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约定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该文认为,“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能直接引起所有权的变动”,并以此作为排除执行的理由。最近,《人民法院案例选》(202402),也刊载了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执复议字第 101 号“臧某执行异议案”,标题为《臧旭霞执行异议审查案—-离婚协议是否具有物权变更效力》.关于保护案外人臧某权益的理由,该案例的裁判理由认为,“离婚协议中对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未经登记,但在无善意第三人情况下,应认定发生物权变更效力”。 本文认为,广州中院的这个复议裁定,结论是正确的,但其裁判理由混淆了物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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