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监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消防法》设有 6 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例如,依法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 3 万元~30 万元罚款。不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 1 万元~10 万元罚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10 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