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国家粮食局200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动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 2。5 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新建 2。5 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纳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进展;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 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进展的需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四、应根据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采纳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 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五条 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一类:15 万t以上;二类:5。1 万t~15万t;三类:2。5万t~5万t。第七条 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第八条 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 一、生产设施:仓房、粮食输送及储粮工艺装备、粮情测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检化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