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细责及奖惩办法一、为巩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促进省级文明单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干部职工个人文明行为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内容:出勤、卫生、会议和学习、公益活动、工作目标等 5 项内容
(二)考核办法:采纳百分制考核办法 1.出勤 20 分,出勤率 100%记 20 分,每少一次扣 0
2.卫生 20 分,参加卫生活动率 100%记 20 分,每少一次扣 0
3.会议和学习 20 分,参加会议和学习率 100%记 20分,每少一次扣 0
4.公益活动 20 分,参加公益活动率 100%记 20 分,每少一次扣 0
5.工作目标 20 分,完成个人年工作目标记 20 分,完不成年工作目标,按科室考评办法讨论扣多少分
(三)奖惩办法: 1.把年终确定的精神文明建设资金,按 3 级分配,即评分 95~100 分为一等,85~94 分为二等,75~84 分为三等,每个等级奖金相差 20%,75 分以下不发年度精神文明奖
2.5 个考评项目有 1 项评分为 0 分或年内出现责任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者,不发年度精神文明奖;出现一般责任性事故未造成重大损失者,一次扣 15 分
(四)几项具体规定 1.5 个考核项目由局办公室负责考核外,局督察小组也可不定期抽查
年终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原始记录,仔细核查确定每个职工的考评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取消该科室或个人的年度精神文明奖
2.因值班、休班,职能单位因外出并经主管局长同意,办理了病事假手续,不能参加卫生、会议和学习、公益活动的,可视为“已参加",但要求休班人员也必须参加的会议例外
三、奖惩措施(含离退休干部) (一)凡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年度精神文明奖增加10%: 1.见义勇为,扶正抑邪; 2.及时制止或纠正不文明行为,挽回一次重大影响
3.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