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中门业钢木室内门经销协议制造商(甲方):广西来宾桂中门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新兴北路 241 号经销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促进产销合作,共谋进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销事宜进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经销权,经销区域和经销期限1: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批定乙方为规定地区销售甲方产品的经销商,拥有经销权.作为经销商的乙方须提供自己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甲方在本合同内明确乙方的经销区域是_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县)_______乡/镇的 地级市经销商/ 县级经销商/ 乡镇级经销商/ 社区级经销商及专卖店.负责在授权的地区内销售甲方之产品,并负责售后服务相关事宜。乙方可以超出本协议约定的经销区域销售协议产品,但销售价格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指导价格范围内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3:甲方授予乙方的经销权的商品是指甲方所提供的并根据乙方订单售给乙方的“桂中门业”牌系列钢木室内门(不包含锁具和五金配件)。4:合同经销期限为壹年,自 __ 年 __ 月 __ 日至 __ 年 __ 月__ 日止,期限届满后,本协议自然终止。对于完成年度销售任务 90%以上的,在同等情况下,乙方有优先获得下一年经销的权利.5: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样板却经营甲方制造之外的其它同类产品,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经销权.6:在暂无甲方经销商的地区,乙方可以在甲方指导价格范围内销售本产品.7:甲方及甲方其它经销商有权在所有地区销售产品及参加各类展销、展览会,以利于产品推广。二:经销价格1:甲方售给乙方的“桂中门业”牌钢木室内门,规格为 的产品,出厂价格为 元/樘,乙方市场零售价/批发价最低不得低于甲方指导价 元/樘,最高不得高于甲方指导价 元/樘。2:甲方售给乙方的“桂中门业”牌钢木室内门,规格为 的产品,出厂价格为 元/樘,乙方市场零售价/批发价最低不得低于甲方指导价 元/樘,最高不得高于甲方指导价 元/樘。3:其它规格的产品,双方按市场价附议.4:因客观原因导致经销价格或销售价格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提前 10 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三:年度销售指标1:乙方在本协议期内,年销售任务不少于______套。其中:每月提货量不得少于____假如两个月提货量少于______套,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