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工作制度统计数据是统计部门发挥信息、咨询、监督职能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法律规范本单位统计数据的使用与发布工作程序,针对统计数据使用发布过程的特点及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股牵头负责统计数据的使用和发布工作
统计数据由综合股负责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其他股室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如遇特别情况需要由专业股室提供相关资料的,须请示主要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二、统计数据实行逐级负责制
各项统计调查报表数据,由经办人初审、股室负责人复审后,报主管领导审签、重要数据报主要领导审定
在上报或对外发布的同时应送一套纸介质和电子版给综合股备案
三、各股室应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严把数据质量关
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表、抽样调查等一次性统计调查数据,经股室内部审核后,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或印发
重要统计调查数据,须在仔细做好质量评估基础上,由主管领导提主要领导审定
四、对外发布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的保密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管理规定,需要国家和省总队认定后方可使用的数据,必须待上级反馈后方可发布
不需认定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通过规定程序方可对外发布
五、对外提供统计调查数据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统计调查数据在每月公布之前,除特别情况外不得对外提供
六、外单位查询统计调查数据,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正式公函,统一由综合股接待
外单位要求查询综合股未备份统计调查数据,经综合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相关股室提供
各股室不得自行向外单位提供统计调查数据
七、各专业调查数据在队内实行共享,一般数据内部要互相提供,绝密数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内部提供
八、股室负责人要严格管理本股室的统计数据,要对本股室对外发布的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