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统计法》、《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统计管理工作.第二章统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统计工作执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系,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业务归口的统计和统计上报工作.公司生产技术部为公司统计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第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为公司统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公司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统计原始记录、台账、 报表填写、编报、传递和归档;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负责生产经营统计分析和统计人员管理等工作,有权对各类原始记录、台账、 报表依规进行检查。第三章 统计人员管理第七条 根据公司各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培训教育、第八条 公司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备与其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统计报表说明及指标核算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包括统计报表的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资料来源、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以及表中各指标同的逻辑关系等,了解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本行业进展情况、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统计结果及统计指标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第九条 公司各级统计人员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各项统计报表。第十条 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部门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任务,主动接受集团公司和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整需征得统计负责人同意,并实行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第四章 原始记录管理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必须根据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将公司最初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