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宝车料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养,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全培训的登录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五条 公司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接受“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及其主管,必须接受安全主任等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主任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七条 公司部门主管、车间各级主管需参加由政府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