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第二条 事故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二、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 5 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上的。四、安全监察科协助集团公司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实行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根据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六、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第四条 事故报告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和矿有关单位报告。二、调度室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及科室.三、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集团公司报告.四、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实行措施和进展趋势等。五、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第五条 事故处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实行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根据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集团公司要求实行的其他措施。二、调度室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实行以下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五)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单位、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