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第二条 事故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
二、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 5 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上的
四、安全监察科协助集团公司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实行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根据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四条 事故报告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和矿有关单位报告
二、调度室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及科室
三、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集团公司报告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实行措施和进展趋势等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五条 事故处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实行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根据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