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和全体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本公司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工。第二节 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 本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参照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举的示范文本拟订。第四条 职(员)工应聘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或未婚证明(均需在有效期内)、体检证明、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或居住证及家庭住址等资料。职(员)工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瞒骗公司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书无效,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第五条 公司决定录用的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署后的劳动合同,由公司、职(员)工各执一份。第六条 公司与新聘用的职(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职(员)工在试用期满前七天内,公司综合办对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公司综合办向员工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 公司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按规定为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福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职(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忠实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八条 公司或职(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协商不一致的,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又协商不一致而解除职(员)工劳动合同的,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员)工无理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九条 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可合理变更职(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以及根据易岗易薪的原则改变劳动酬劳,员工应予服从,公司应提前 30 天告知岗位调整事宜.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条 公司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