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团联防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二十五团联防队队伍的法律规范化建设,完善辖区联防队员的量化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评价联防队员的工作实绩,根据《团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联防队
第三条、联防队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年薪
第二章 考核组织第四条、团成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派出所、政法办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民兵考核具体办法;(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单位的考核工作;(三)讨论决定民兵考核工作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民兵考核标准应当以工作业绩为基础,根据民兵所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考核
第七条、考核计分,采纳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政法办、派出所、司法所按经济责任制办法中当年年薪总额的 40%对民兵进行考核核发
第四章 考核第九条、考核具体内容 (一)政法办、派出所、司法所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不能按时、按标准、按要求仔细完成的扣 2 分
(二)通过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防范知识,每季度一次,少一次扣 0
(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连队(社区)实有人口情况,达到熟悉率、熟知率和满意率,对登记不详细和情况不明的,扣 0
(四)掌握连队重点人员情况,协助落实帮教管理措施
因管理不到位,出现重点人员违法行为现象,扣 0
(五)民兵在重大敏感时期和节假日期间,按团党委、综治委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必须全天候待在单位,善自离岗,查出一次扣 1 分,同时,因人为因素造成辖区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另扣 5 分,并建议调离民兵队伍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民兵考核以日常工作表现为基础,以完成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记录为依据,实行个人自评与职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