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团联防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二十五团联防队队伍的法律规范化建设,完善辖区联防队员的量化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评价联防队员的工作实绩,根据《团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范围联防队。第三条、联防队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年薪。 第二章 考核组织第四条、团成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派出所、政法办负责人组成。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民兵考核具体办法;(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单位的考核工作;(三)讨论决定民兵考核工作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民兵考核标准应当以工作业绩为基础,根据民兵所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考核.第七条、考核计分,采纳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政法办、派出所、司法所按经济责任制办法中当年年薪总额的 40%对民兵进行考核核发. 第四章 考核第九条、考核具体内容 (一)政法办、派出所、司法所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不能按时、按标准、按要求仔细完成的扣 2 分. (二)通过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防范知识,每季度一次,少一次扣 0.5 分。 (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连队(社区)实有人口情况,达到熟悉率、熟知率和满意率,对登记不详细和情况不明的,扣 0。5 分。 (四)掌握连队重点人员情况,协助落实帮教管理措施.因管理不到位,出现重点人员违法行为现象,扣 0.5 分. (五)民兵在重大敏感时期和节假日期间,按团党委、综治委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必须全天候待在单位,善自离岗,查出一次扣 1 分,同时,因人为因素造成辖区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另扣 5 分,并建议调离民兵队伍。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民兵考核以日常工作表现为基础,以完成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记录为依据,实行个人自评与职能部门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十一条、团对民兵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考核所占比例 60%,下半年占 40%折合年终总分。第十二条、平常考核的基本程序(一)民兵自评分,民兵根据政法办、派出所安排部署的工作内容,对比考核内容、目标、任务等完成情况,如实自评。(二)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民兵组织纪律、工作任务等综合表现按四个等级进行评价考核,综合考核情况报送团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四)民兵考核得分及核发年薪情况将进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