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丁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丁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明确设立及运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实际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地址拟设在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以所设立新公司全部资产对所设立新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三条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整,其中: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丁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四条 出资时间甲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乙方投入新公司的 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丙方和丁方持有公司的干股,即丙方和丁方的出资额由甲方缴纳
但丙方和丁方不享有对本公司清算时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丙方和丁方所有持有股份相对应的剩余资产分配权益贵甲方所有
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出资评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