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河长制与河长履职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和保护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绿色进展、治护统筹、分类指导、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本区域内河道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河道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管理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和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河道(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给予的河道管理职责
进展和改革、交通、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农业农村、绿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面落实河长制,强化河道管理保护属地首要责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河道基础信息的调查与评价,推广和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