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分级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根据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 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 AAA 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 AA 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 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 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 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 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 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 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 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 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 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 60%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70%;Ⅰ 级资产不得低于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