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处理 2005 年 5 月 18 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追索违约金和培训费的劳动争议案,判决调整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将某服装公司要求劳动者周某返还的培训费中的工资酬劳、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纠纷 1997 年 8 月 25 日,周某到某服装厂工作
同年 9 月 1 日,双方签订了自 1997 年 8 月 26 日到2002 年 8 月 25 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2000 元
2000 年 7 月 9日,某服装厂因生产需要,决定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对原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
该协议约定:某服装厂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周某培训期满到岗上班后必须为某服装厂服务十年;培训费用由某服装厂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金额包括:证书费、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岗贴、福利及劳保等;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变更为 20000 元,若周某有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 20000 元,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
2000 年 9 月至 10 月,周某赴上海进行了为期 21 天的技术培训
除上海匹基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训费用外,某服装厂另出资 1985
78(差旅费 1472
50 元、工资 444
39 元、岗贴 42
64 元、劳保福利费 26
25 元),培训结束后,周某回某服装厂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
2004 年 4 月 22 日,某服装厂变更为某服装公司
周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
2004 年 6 月 19 日,周某向某服装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04 年 7 月 6 日,某服装公司书面回复周某,同意其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