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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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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朱***,女,1996 年 11 月 15 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2-501,身份证号码:610***3043,电话:158****9672。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四单元二层 201 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电话:029-3621**58 181**7677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解除;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 1700000 元及其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17000 元,总计 1717000 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7 月 17 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双方就房屋价款、交房条件、交房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第九条第 1 款第(2)项约定,“逾期超过 90 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1%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遂根据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而被告截止起诉之日仍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的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24 年 6 月 27 日,原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第九条第 1 款第(2)项的约定,向被告发出了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通知,被告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签收确认。在被告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截止起诉之日,仍未就退还房款及违约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告相关负责人态度消极,原告迫于无奈只能诉诸法院解决.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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