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二) 关键词: 代理法/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法典/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代理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从立法体系上看,不协调之处甚多
另外,在我国代理法中,还存在不少原则性较强和可操作性较差的条款
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应确立和贯彻两大法系兼收并蓄的原则,民商合一的原则,立法者强制干预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兼顾等原则
当前,应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尤其是间接代理制度
《民法典》中的代理法体系可以设计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直接代理,第三部分是间接代理
应当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安排在一般规定之中,而在法律规范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时,应以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为框架进行系统的立法
三、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完善我国代理制度总体框架及若干问题的建议 我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企业将会更加广泛地借助代理制度参加国际市场竞争,无论是直接代理制度,还是间接代理制度,都将有着巨大地生存空间
为使我国的民商法游戏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有必要在总结我国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中的代理立法,尤其是间接代理制度
笔者认为,《民法典》中的代理法体系可以设计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直接代理,第三部分是间接代理
关于一般规定的完善 鉴于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既有个性,也有共性,笔者认为应当将不仅适用于直接代理,而且适用于间接代理的法律规则安排在一般规定之中
这种具有一般性的代理法律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理的范围、代理的效力、不同种类代理的法律适用原则、代理权的产生、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授予不明时的民事责任、代理人权限证明、第三人对代理人权限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