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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实务操作交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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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项目实务操作沟通第一部分 PPP 模式关键问题解析一、“P-P-P”要点(一)关于 PPP 的定义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指财政资金(Public)与非财政资金(Private),在不表现为政府负债的前提下,基于项目经营收入与/或财政补贴(财政支付用于弥补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在不少于 10 年 的合作期限,共同完成政府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Partnership)。以上五个要点,是所有 PPP 项目应当遵循的原则。(二)关于社会资本的理解第一个“P”,是指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在项目中既可以体现为股权,也可以体现为直接的财政补贴。第二个“P”,是指非财政资金,具体项目中指为实施 PPP 项目非财政资金全资或控股设立的 SPV 项目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 PPP 项目或模式中,要关注项目公司的性质,而不仅仅是股东的性质。因为最终 PPP 模式搭建,不是股东跟政府方建立合同关系,而是项目公司跟政府方建立合同关系,所以第二个 P 理解为项目公司会更准确。在招投标的时候,需要从股东或社会资本的角度参加,但项目的合规性,应该从项目公司角度看。组建项目公司的非财政资金,包括两种类型:A.民营/民间资本。B.国有资本。包括根据国办发[2024]42 号文“公告脱帽的政府平台公司”。根据财政部 113 号文第二条,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与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能作为第二个 P(即社会资本),但鉴于该条规定对政府的限制过多,所以在 42 号文中,对部分平台公司予以“松绑”,即公告脱帽(稍后详述)。在整个 SPV 项目公司中,非财政资金的持股比例需超过 51%。我个人认为,财政部要求的财政与非财政资金的股权比例,体现了避开项目公司负债并入本级财政的原则。也就是说,可以把当地的财政理解为一个集团公司,假如SPV 项目公司的控股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话,则项目公司的负债将成为本级政府的负债,这与政府推行 PPP 模式的原则/基础有冲突。(三)关于政府方公司的股权分红在政府平台公司出资入股的情况下,政府平台公司参加合作的性质可能会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代表出资,在这种出资性质下,该股权原则上不参加分红,因为相当于代财政出资。但通常会约定:项目有收费机制且预期收费比较好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有超额利润。也就是在一个区间里面达到一个超额利润的话,其可代表财政收取;另一种是不作为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代表出资(这是比较模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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