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项目相关财务与税务梳理涉与到的主体有:(1)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2)社会资本:代表非政府企业,一般是规模较大,管理规,且有与标的项目相关资质的法人企业,由政府机构根据招标等政府工作程序,从多家候选企业中择优选择;(3)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中标社会资本企业,针对特定项目共同设立,具体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等各项工作;(4)施工主体:负责承建标的项目的施工方,可以是项目公司自行设立,也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施工企业;(5)金融机构:为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的银行等机构;(6)保险机构:项目公司购买防风险产品的保险公司;(7)其他服务机构:提供运营、财务、法律服务的各类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下面从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施工主体展开,梳理与 PPP 业务相关的财务处理、税务规定一、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通常直接以资金出资; 1、根据其所占股权比例,与与政府机构合作协议具体规定,分如下三种情况(1)持股比例 50%以上,且能控制项目公司,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采纳成本法核算,并将项目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围;(2)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但不能控制公司,或持股比例未达到 50%,但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采纳权益法核算,不纳入合并围,应将关联交易涉与损益按持股比例抵消;(3)持股比例较低,不具有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2、相关税务规定(1)假如采纳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按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适用 5 年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财税〔2024〕116 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如取得分红,可适用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3)退出项目公司,转让股权时,按转让股权公允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中标社会资本企业,针对特定项目共同设立,具体负责PPP 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项工作;PPP 项目猎取回报的实现方式,通常不是由政府直接回购,而是在项目建成后,给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以项目的运营相关收益,回收投资,偿还贷款与利息,并猎取合理回报;在考虑实际投资额、贷款成本、各项税费等前提下,考虑合理比例的回报,结合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方式,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双方谈判确定;1、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