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论文 摘要:本文以法理学的视角从 WTO 的司法审查稍度及透明度原则为切入口,依次分析了加入 WTO 后对我国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根据 WTO 规则和现代法治的要求,实现立法公开合理、行政透明民主、司法公正权威的良好法制环境 关键词:WTO 立法行政司法 加入 WTO,即是机遇,也是挑战,这首先要求我们讨论、熟悉 WTO 规则,从法律上、制度上积极作好应对。笔者试图从WTO 的司法审查制度和透明原则为切入口,分析入世对我国立法、行政、司法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一、对我国立法制度的挑战 WTO 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要求我们应当要革除现有立法体制中的弊端,促进立法活动本身的法治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推动高度透明、高效运作的现代立法体制模式的建立,从而迅速提高我国立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并使我国的相关立法实现与国际先进立法和通行规则相接轨。 (一)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要根据法治原则要求,坚持立法的公开透明操作和立法程序的严格正当性,并根据 WTO 规则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高立法的科学严密性、法律规范严谨性和规则可操作性。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要坚持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反复征询各种利益主体、各阶层社会成员、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要严格坚持立法论证、听政、争论和辩论等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的强制性禁止公开的内容外,应当要将整个立法讨论过程对全社会公开,允许合乎法律规定的社会成员旁听、咨询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对于那些与普通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除了应当公开立法目的、立法调查、立法论证等有关资料外,还应当将每个代表的意见、讨论过程、争论论点、不同观点等予以公开,使整个立法过程都实行“阳光操作”,从而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与 WTO 规则的一致性。 与此同时,在立法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国内现实的基本国情,更要注意与国际社会通行法律规则和惯例保持一致或相衔接,并及时吸收世界优秀法律文明成果,始终坚持立法的先进性与开放性。 (二)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地方立法的透明度,加强人大和司法机关对其立法的审议和监督指导,严格将其立法活动限定在宪法、法律和 WTO 规则范围内,加强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与 WTO 透明度要求相比,我国现有立法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自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