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推动村(社区)民主协商经验材料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化推动,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迫切需要加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进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把全面推行村(居)民理事会制度,作为推动党建三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和村(社区)民主协商的重要载体,进行全面部署。xx 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进展形势,仔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策应省委三大工程部署要求,以民情理事会为载体,着力在村(社区)民主协商制度化、法律规范化和程序化上下功夫,有力推动了村(社区)民主协商健康有序进展。一、主要做法2024 年,xx 市在 9 个村(社区)开展了民主协商试点,出台了《关于推动基层协商民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 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 112 个村(社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村(社区)全面推动基层协商的若干意见》和《村(社区)民主协商操作工作手册》,在全市范围内推动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主要做法是:(一)搭建协商平台。与民情家访工作相对接,在全市村(社区)建立统一的常设协协商事机构民情理事会。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以村(居)民小组、自然村(社区网格)为单位建立民情理事会。目前,全市建立村(社区)民情理事会 2458 个,实现了村(社区)的全覆盖。同时,明确村民理事会两个必须两个不能的职责定位:民情理事会必须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协商事会议,利用村(社区)现有办公活动场所开展协协商事;民情理事会开展民主协商必须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村(居)民自治范围内开展。民情理事会不能取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不能侵犯法律给予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力。(二)明确协商主体。着眼于实现最广泛的协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协商主体由常任理事会成员、非常任理事会成员和其他成员构成,总人数为单数,基层干部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一是常任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 1 人,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 57 人(含理事长),根据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