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会计核算讨论 【摘要】2024 年 5 月“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增值税会计核算乃至财务报表列报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财政部新增了许多二级科目和专栏,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增值税涉税的会计核算,导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预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简易计税”等科目使用误区进行逐一剖析:“预交增值税”与“已交税金”核算内容不同,“简易计税”为一般纳税人使用,“销项税额抵减”主要用于核算差额计税业务等。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二级科目;会计核算 财政部为法律规范企业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在 2024 年12 月初制定下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增值税涉税业务做出了明确解释。本文结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增值税法的相关条款,阐述“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变化,并通过案例分析了认识误区。 一、“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变化的总体概括 “营改增”在全国全面实施后,涉及行业广、业务复杂,在此背景下制定《规定》,通过增设增值税会计核算二级科目和专栏的方式,法律规范了增值税涉税经济业务,具体表现在:1.充分考虑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由于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与税法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差异,《规定》中增设了“待转销项税额”二级科目,专门核算收入或利得确认在前,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后的经济业务。如企业发生的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假如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收取了销项税额,但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以后各期实际收款时才发生,在企业收取税款时先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由于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 2024 年 5 月 1 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存在需要分期抵扣增值税的情况,为此《规定》增设了“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当期认证通过或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需分期抵扣的增值税。根据需分期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以后期间可抵扣时,再将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明确体现了行业差异。“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业均纳入了增值税纳税范畴。建筑业的建造合同具有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的特点,应税劳务发生地往往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