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法》体系化讨论 摘要:早期《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的体系化讨论强调整个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形式构建,随着体系化进程的实质化,讨论转向《应对气候变化法》单行法的体系化建构
此时,面临管制性、政策性立法模式选择的矛盾,气候变化信息公开部分的立法体系化能同时兼顾气候变化特别性与立法模式交叉属性,可作为突破该障碍的切口
应通过协调已有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吸收司法判例实践经验完成该部分的体系化,进而形成对整部法律的体系化指导
关键词:《应对气候变化法》;体系化;信息公开 气候变化法是我国环境法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讨论领域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即气候变化法应由一系列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学者们多着眼于宏观层面气候变化法系统的体系化建构,但忽视了微观层面体系化讨论
无论学者们主张的气候变化体系分类方法存在何种差异,其均主张一部居于核心地位的基础性法律,即《应对气候变化法》
这一阶段的体系化讨论是为了证成《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存在,而当讨论深化至该部立法的具体立法实践时,体系化的讨论方向也应由宏观转入微观
一、《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的体系化转向 1
立法体系化的外部基础
在与法律联系紧密的政治系统层面,国家政策和规划为《应对气候变化法》的体系化提供了外部立法支持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24-2024 年)》指出将讨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并建立总体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供法律基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应完善法律法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2024 年度报告》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法》被列入《国务院 2024 年度立法计划》中的讨论项目
现代社会,政治与法律已分化为相对独立但结构上又相互联系的功能子系统
[1]由上述政策性文件规定可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已经在国家政治系统内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