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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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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10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23附件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27附件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30附件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32附件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 34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加人:为法律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进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4〕300 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进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第四条 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 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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