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石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护集体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拓展农村集体经济新的进展空间,推动村级财务法律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级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1、上级部门拨款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2、“一事一议”筹资;3、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4、集体组织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费;7、各种代收、借贷资金;8、村级共同生产费;9、其它应属村级财务管理的资金
第五条 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酬劳、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镇经管站会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中心)代管制度
1、经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委托,村级财务由会计中心代管,实行村级账务、资金“双代管”
2、会计中心设立村级资金专用账户,按村设账,分村进行会计、出纳核算
3、会计中心全面实行村级财务电算化,按上级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