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服务法律规范化讨论论文 摘要: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宽阔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制约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开展
本文以乡镇职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对乡镇行政行为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防范措施,以促其在合法轨道内运行
关键词:乡镇;行政行为;分类;法律规范 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其行政行为与宽阔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联系密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宽阔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普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很大的法律规范,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乡镇行政行为多是落实国家“三农”政策,完成上级有关行政部门交办的事项,在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往往面临地区实际、群众态度、社会稳定等相关复杂因素,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动用多种行政手段才能完成,而相应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又增加了行政行为失范的可能性
另外,有些乡镇“重视自身利益,轻视群众利益”、“重视行政手段,“轻视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作为,怠于职权不作为现象还很普遍,而且乡镇行政行为的制约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很多乡镇行政行为实质上处于监督空白状态,这样就影响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开展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行政法角度对乡镇行政行为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和分类,从而提出对应的法律规范措施
以促进其在合法轨道内运行
一、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等类别,但对于乡镇行政行为而言,存在着“三少三多”:照搬法律条文的少,需要自由裁量的多;独立完成的少,合作完成的多;自主开展的少,上级交办的多
所以原有的行政行为分类有不足以概括乡镇行政行为全貌之缺陷,不能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