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舞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分为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金奖(以下简称“金奖”)和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两个等级
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金奖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当年获奖数量的 15%且不超过 15 个,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数量不限
第三条优质工程奖由施工、监理单位自愿申报
工程建设地点在行政区域的工程,以与注册地在我区的施工单位在区外承建的工程均可参评
区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有关协会或机构择优推举;区外的工程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或当地有关协会或机构择优推举
第四条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区质安协会”)组织实施,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第五条区质安协会组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的专家成立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适时按需调整
第二章评选围第六条符合如下规模的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工程和其他工程,可申报优质工程奖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 3000 m2与以上的单体工程;住宅小区工程或小区组团申报的,建筑面积在20000m2与以上,且设施配套
(二)公共建筑工程与以土建为主的工业工程:中小学教学楼 3000 m2与以上;影剧院 1000 座与以上;体育馆 3000座与以上;其他工程建筑面积在 5000 m2与以上
(三)以安装为主的工业工程:工程造价在 3000 万元与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四)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