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公司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三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用、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 开除等各项手续。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部门、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公司职能部门与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下属公司、企业下属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因工作与生产、业务进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别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 2 个月作出计划上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与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八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 . 总经理,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 2 .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与下属公司、企 业的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局聘任; 3 . 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与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 . 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与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与续聘。 第十条 公司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职时,可能由部晋升或调职,出现下列情形进行对外招聘。 1 . 公司部无合适人选时; 2 . 需求量大,部人力不足; 3 . 需特别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第十一条 甄选员工任用之主要原则是应聘者对该申请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与应聘者所具备的素养工作态度、工作技能与潜质和工作经验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 第十二条 新聘(雇) 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 雇用员工审批表 和 员工登记 表 ,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