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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美国判例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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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美国判例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来源: 作者: 阅读数: 1009 闫文军(中国科学院讨论生院 )(原载《专利法讨论》2024 年卷)按专利法理论,专利权人自己生产的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专利产品售出后,购买人可以使用该产品并可以为了使用而对该产品进行必要的维修。但假如在该专利产品报废以后,购买人又在该产品的基础上重新制造一个专利产品,则可能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修理,什么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再造,这是一个既涉及事实又涉及法律的复杂问题。对于因此而引起的纠纷,美国一百多年来有大量的判例。我国的学者、专家对这些判例也进行了一定的介绍。i [1] 我国虽然还没有出现过类似纠纷,但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司法界的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涉及到了这一问题。ii [2] 为了深化探讨这一问题,笔者将介绍更多的美国判例,并对这些判例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我们制定司法解释和处理有关纠纷有所裨益。一、美国有关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判例简介在大量的美国判例中,笔者选择了以下十一个判例。这些判例,有的是曾被反复引用的经典判例,有的是具有“新颖性”的最近几年刚作出的判例。1、“刨床案”(Wilson v. Simpson)iii [3] 此判例是美国最高法院于 1850 年作出的,是美国第一个有名的关于区分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案件。案中的专利产品是一种刨床,该刨床是由不单独受专利保护的部件如齿轮、轴、刀片等组成。其中刀片使用几个月以后就不能再用了。被告是该专利产品刨床的使用人。在刨床中的刀片用钝以后,被告从第三人处购买了这种刀片更换了用旧的刀片。原告认为,当刀片报废后,专利产品从物质上来说已经不存在了。假如更换一个刀片,就是制造了整个专利产品,构成侵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这种刨床可以使用几年,而刀片每 60 天到 90 天就需要更换一次。在购买者购买刨床时,更换刀片的权利就转移给了顾客,否则,顾客购买这种刨床是没有用的。我们不认为被告更换刀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法院指出,即使一个部件损坏而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并不能说机器“不存在”了,而更换损坏的部件以恢复机器原有的使用性能是法律允许的修理。更换一个破损的部件,不管是用旧的还是损坏的,也不管它是不是专利产品中的重要部件,都只是法律允许的修理。当顾客购买了一个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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