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与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第二章 编制根底和计量属性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四条 破产企业根据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根据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展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根据破产清算净值进展后续计量,债务根据清偿价值进展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根据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展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九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领先根据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局部账面价值。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十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十一条 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包括基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购入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根据取得时的破产清算净值进展初始计量,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财产的本钱〔如有〕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当的债务,应当根据承当时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