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休息 3第一节 日休息和周休息日 3第二节 法定节假日休息 3第三章 休假 4第一节 年休假 4第二节 探亲假 5第三节 婚假 7第四节 丧假 8第五节 产假和哺乳假 8第六节病假 9第七节 工伤假 11第八节 事假 11第九节 公假 11第四章 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 12第五章 休息休假的管理与程序 14第六章 附则 1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时制度分为:㈠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国家法定标准每周工作 5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样;㈢不定时工作制:无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可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排班制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各项业务指标、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二章 休息第一节 日休息和周休息日第四条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第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日休息和周休息日可以灵活安排。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正常工作。 第七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根据工作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时间。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正常工作。第二节 法定节假日休息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