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中华联合,天安,永安,太平洋,安邦,人寿,联邦,长安责任保险,平安,信泰人寿,民生保险1、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市江岸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系某公司员工,2024 年 8 月,该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经与承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协商,旅行社还同意为每位员工额外赠送总额为 10 万元的旅游意外险一份
不料在旅游返程途中,某一行乘坐的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某左手臂重度骨折,某经住院治疗 39天后出院
某出院后,该公司委托本律师(时任该公司法律顾问)为某向旅行社索赔,此案进展非常顺利
某获得赔偿款后,经咨询本律师,认为其还有权获得意外损害险中的医疗保险金 2 万元
为此,某)向承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市江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医疗保险金,但被告知该款项已由旅行社代为领取
某无奈,遂再次委托2、300 万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某诉信诚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媒体报道以后,大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
信诚人寿案所引出的话题,所揭示的问题,对保险业的规运作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案情始末 2001 年 10 月 5 日,投保人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与 5 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诚信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
10 月 6 日,信诚人寿向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某根据信诚的要求与该建议书的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 11944 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损害保险”首期保费 2200 元),并于 10 月 17 日下午完成了体检
10 月 18 日,某投保10 小时后被杀身故
2001 年 11 月 8 日,某的母亲(受益人)向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24 年 1 月 14 日,信诚人寿发出理赔答复函,同意通融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