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营业部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要求,仔细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 对参加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加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 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 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申报规定沪 市深 市交易单位交 易 单 位 为 “ 手 ” , 1000 元面值标准券为 1手
交易单位为“张”,100 元面值标准券为 1 张
计价单位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
005 元0
001 元申报数量及上限以 100 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 1 万手
以 10 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