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为规儿童(含婴幼儿,以下称儿童)化妆品申报与技术审评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适用围(一)本指南适用于儿童化妆品的申报与审评。儿童化妆品系指供年龄在 12 岁以下(含 12 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二、配方原则(二)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三)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与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同时应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四)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诸如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等功效的成分。(五)应选用有一定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舞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六)应了解配方所使用原料的来源、组成、杂质、理化性质、适用围、安全用量、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并备查。三、安全性(七)申报企业应对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讨论与评价,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八)申报企业应根据儿童的特点,对儿童化妆品所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九)应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冲洗),加强对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有机溶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与透皮促进剂等原料的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四、申报(十)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规定的儿童化妆品要求申报。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十一)作为儿童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应包括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等容。(十二)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应从安全性角度结合配方所使用原料进行分析。为便于申请人申报,本指南提供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示例作为参考,详见附件。五、审评(十三)对于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提供的申报资料应齐全,并符合有关资料要求;产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应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与其所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的相关要求;儿童化妆品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进行。产品对儿童应无皮肤与眼刺激性,无光毒性,无变态反应性;儿童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 500CFU/mL 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