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定性分析 摘要: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内幕信息和光大证券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从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以及光大证券实施对冲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证监会对此持肯定态度。然而,错单交易信息并非由所涉及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作出,内幕信息的产生主体存疑,同时,光大证券对冲止损行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所致,仍需商榷。 关键词: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 一、内幕信息界定 我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均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作出规定。首先,《证券法》第 75 条第 1 款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的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 2 款对内幕信息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包括公司股权结构、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等,所列举内容均为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有关自身经营、投资或资产变动等信息。其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82 条第十一项,期货交易中的内幕信息除了包含上述所提及内容,还包括期货交易相关的政策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两个法律规定中,内幕信息内容的规定都运用了“口袋条款”,即《证券法》第 75 条第 2 款第八项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82 条第十一项“口袋条款”可由证监会灵活解释,适用于新型或复杂案件,事实上,证监会就是以“口袋条款”为依据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做出行政处罚。我国立法对内幕信息的界定借鉴了美国经验,推断内幕信息是否成立主要参照以下两个标准:非公开性与重大性。非公开是指信息不为市场公众所知悉。信息是否公开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认定,一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是否根据规定公布信息,二是该信息是否为市场、公众吸收。重大性是指信息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另外,根据《证券法》,内幕信息的界定还需考虑相关性,即信息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本身的关联性。从《证券法》第 75 条第 2 款对内幕信息情形的列举可知,除了最后一项“口袋条款”外,其他每一项都强调了“公司”,即内幕信息是指与上市公司本身密切相关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换言之,《证券法》始终强调,内幕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是“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强调的是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本身。综上,从我国证券法条文对内幕信息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推断内幕信息是否成立的标准应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