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乡加强入户管理工作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省市区贯彻中央《决定》的意见。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法律规范申请入户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出生入户关口管理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有效举措。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出生入户中,不得有乱收费、乱罚款、出具假证明、未经审批擅自入户等违规违纪行为,在签署意见前,必须仔细查验相关材料。一、法律规范入户管理为法律规范出生入户管理,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全乡统一使用“出生入户申请表”(附件)。二、办理出生入户须查验的材料1、办理符合政策生育出生人口入户,须查验如下材料:(1)父亲或母亲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或接生人员证明(“接生人员证明”1997 年以前出生人员适用);(3)《生育服务证》、《生育证》;(4)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5)父(母)亲结婚证。2、违法生育出生人口入户,须查验如下材料:(1)父亲或母亲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或接生人员证明(“接生人员证明”1997 年以前出生人员适用);(3)“出生入户申请表”(附件);(4)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5)父(母)亲结婚证(非婚生育除外)。3、公民收养子女(含弃婴收养)入户,须查验如下材料:(1)收养人申请;(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收养公证书》;(3)“出生入户申请表”(附件);(4)民警的调查核实材料及 dna 生物检材送检回执;(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6)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证明。三、加强建设项目征地区人口的迁入管理按《XX 市 XX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XX 县区建设项目征地期间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征地区迁入人口,申请人须报公安部门并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意见。在完善了相关手续后,准予入户被征地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