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4]112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与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与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与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与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根据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进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福利事业。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容和适用围 第六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与联次等。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第七条 下列根据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