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 -----------------------日期: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进展,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标准定额有关规定,以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政 103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省、市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中所列示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
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发承包合同价款与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此项费用不参加竞标,并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三县建管局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劳保费的统筹管理
市、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保费根据“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以丰补歉、行业调剂”的原则进行管理
施工企业不得自行计取劳保费或进行劳保费结算,建设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劳保费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第六条 本市与三县建筑业管理局应明确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协助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劳保费统一管理
2、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和劳保费会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