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中华人民国化学工业部 1995-05-31 发布 1995-10-01 实施 1 总则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进展
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与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纳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
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与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2. 1 厂址选择 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仔细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与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实行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涝的威胁
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实行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